主旨:
函轉教育部申明有關學校推動雙語教育進行雙語教學時注意事項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5 月 1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065511 號函辦理。
二、 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雙語教學時應秉以下原則辦理:
(一) 授課前了解班內學生英語文能力,並依此設計合宜教學內容及語言使用規劃。
(二) 教學內容以各領域/科目核心素養(知識、能力與態度)為主,並符各領域/科目課程綱要所定學習重點。
(三) 使用學生聽得懂的英語文進行教學,各單元核心概念可以國語文清楚說明,避免重要知識意涵因語言差異影響學習;至指導語、延伸活動、學習單等,則可依班內學生語言程度,採英語文或國語文/英語文雙語方式進行;俟學生建立英語學習習慣,再適度提高課堂英語文使用比率,逐步擴大領域/科目學習的深度與廣度,並非以全英語授課方式規劃課程內容。
(四) 教師運用英語文教授領域/科目知識時,英語文用法應正確及完整,避免同一句子同時夾雜國語文/英語文,以建立學生正確的英語溝通句型。
(五) 不得強制要求學生全程使用英語及進行評量,俾兼顧班內各類型學生學習權益。
三、 有關各校實施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,可參考以下推動原則辦理:
(一) 實施學校: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之學校。
(二) 實施年段:配合學生部定英語文學習進程,自國小三年級開始實施為宜,並於全年級實施,以符教育公平及正義。
(三) 實施領域:以可設計生活化、具操作及體驗型活動之藝術、綜合活動及健康與體育 3 領域為宜,國、高中則可擴及科技領域;並應衡酌各領域/科目於不同教育階段之銜接性審慎實施。
(四) 教學教法:應以學生聽得懂的方式教學,讓學生習得領域/科目核心素養,同時兼顧語言學習,而非限定課堂語言使用比例或節數。
四、 另教師甄試(含代理教師)部分,應甄選具備領域/科目專業內涵之教師,並以「課堂擬真」方式辦理,而非偏重英語表達;另甄選方式及科目應與領域/科目教師標準一致為宜,不得為錄取雙語教師而有降低學科錄取門檻之情形。
五、 請學校於推動雙語相關計畫時運用相關資源持續協助教師正向教學,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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