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
依據僑務委員會 112 年 8 月 14 日僑生聯字第 1120502018B 號書函辦理。 |
(一) |
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、三年級,符合「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」規定, 111 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,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。 |
(二) |
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,凡留級、重讀或延畢之僑生,均不得請領。 |
(一) |
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、 111 學年度成績單,向學校提出申請,並由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。 |
(二) |
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,於本年 9 月 8 日(星期五)下班前將「核獎建議名冊」及「撥款清冊」(函送僑務委員會,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(原始可編輯檔)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務委員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(iwlin@ocac.gov.tw),俾利辦理審查及製作數位及紙本奬狀事宜。 |
(四) |
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 5 年備查,不需另送僑務委員會。 |
四、 |
承上,僑務委員會特別提醒本市私立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校、方曙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方曙商工高級中等學校、本市私立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校、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等 4 校,已另案發函告知,爰請這 4 校以該僑委會函文為主。 |
五、 |
檢附僑務委員會書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供參。 |
補充說明:須提供 i 僑卡卡號及電子郵件,並以紙本或線上簽署數位證書授權書(網址:https://fastsign.changingtec.com/r/reurl/11208150739/cfUJfmi),俾製發獎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