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
有關本土語文課程-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資格疑義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 112 年 8 月 2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097436A 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據教育部 91 年 1 月 9 日( 91 )臺國字第 910047888 號令訂定發布之「國民中小學閩南語、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語言能力檢核要點」第 9 條規定:「領有前條檢核、培訓及格證書人員,如未曾擔任該語言教學連續達 6 年以上,應重新參加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之認證。」,爰教學支援工作人員(以下簡稱教支人員)具有於 91 年 6 月 30 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證明,並於 91 年 7 月取得合格證書者,具有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,惟教支人員未具有前揭曾擔任該語言教學連續 6 年以上之證明者,應重新參加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認證,始具有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之資格,合先敘明。
三、 援上,前揭連續 6 年以上教學證明計算,係以該年度聘任前具有連續該語言任教經驗者均屬之,倘為 112 學年度擔任閩南語授課師資,於 112 年前已於 92 年至 97 年教授閩南語課程者,則具有連續 6 年閩南語文授課經驗,無需重新參與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教支人員認證;惟認定有授課事實者,應比照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方式登錄人力資源網,其核發年度及認證字號為教育部核發合格證書,方採計一般性補助款考核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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